张三、李四合谋***,张三害怕被抓离开现场,李四独自***,张三的行为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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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是法律人士,无法专业解读此案。但是还是觉得张三存在违法问题:虽然中途离开,但是两人一同合谋,一同前来,无形中他起到了“站脚助威”的作用。如果按照犯罪终止,张三必须劝说李四停止偷窃,才算犯罪终止。
所以我觉得张三虽然提前离开,但是仍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是我觉得其罪责应该轻于李四。大家觉得呢?
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张三成立***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共犯
主要看李四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张三。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
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
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张三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按***终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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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张三李四事前共谋***,但是在犯罪途中张三基于恐惧自愿放弃犯罪,而李四独自***。在这里对于李四***罪既遂没有疑问,但是张三是否构成共犯是重点。
张三是否是共犯重点在于张三的犯罪中止行为是否成立。根绝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张三中途离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那么张三就是***罪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在还有其他共***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某一共***必须在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同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也就是说张三仅仅中途离开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他必须***取有效措施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说极力劝阻李四停止犯罪,只有他***取的措施足以阻止李四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否则都应当认定为***罪的共犯。
当然是按共同犯罪认定啊! 一是他们合谋,具有共同犯罪的合意;二是张三自己逃走,并没有告诉李四,并未解脱掉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李四是在有张三“望风撑腰”下才大胆进行***。
张三的行为并没有积极地消除自己对李四的影响,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张三的罪名还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