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给“***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您怎么看?
一、***始末
浙江大学2016级的学生努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趁被害人酒醉,欲图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并以报警***,***中止。后努某某获悉被害人已经报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认定努某某***中止,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浙大的处分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出的文件称,“努XX系学生干部,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且是今年的毕业生"、"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这是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努XX是违法犯罪,被判处一年半***,而学校是按照“学生***”处理的。浙江大学是否混淆了“违法”与“学生***”两个概念,怪不得网友质疑浙大护短。
另据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以此来看,还是判轻了。
三、与哈工大处罚学生比较
此前,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四学生杨某因在外地实习,心疼回校考试的机票费,便找黄某某***了两门选修课,两人因***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对违法入刑的努XX留校察看,与哈工大处理学生***相比较,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四、知情校友透露努某某是"惯犯"
所谓“无风不起浪”。网上消息透露,努XX曾给女网友下药***,知情校友称其为惯犯,受害者有20多人。希望学校严查,如果真如网上所言,还望浙江大学秉公处理,给社会,也给努XX一个合情合理满意的交代。
总结: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在法律面前,学校不应该"护短",也不能因为犯法者是大学生、是学生干部,或者是什么初犯就网开一面。法律守护的是良知,是否从轻处理应该视其违法犯罪、***来程度决定。
据说,目前浙大正在研究对努XX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只愿浙大认真调查核实,秉公处理,以儆效尤。
我是天地不言666,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白天很忙,看到有个讨论,没看到具体内容,只看到,浙江大学给予***犯留校察看处分的讨论。
没看到祥细情况。既然已是***犯,说明***已判刑。***犯的法定刑是3到10年。怎么还留校察看?
刚刚看到判决
原来是缓刑,***未遂并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被从轻判处缓刑。从法律角度看,已构成犯罪,但因符合缓刑的条件,有条件不执行刑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没有新的犯罪,没有发现漏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过去,公职人员被判处缓刑,还保留公职,工资重新开始。有些表现好的,单位安排好的,受影响不大。还有构成犯罪,免于处罚的,单位公职工资职务一切不受影响。中纪委《处分条例》实施后,公职人员判缓刑后,必须开除公职,开除党藉。不仅本人,以后孩子参军就业也受影响。
浙江大学的这个学生,被判处缓刑后,浙江大学依据学校规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处分并无不当。这个学生应该珍惜这个机会,不负法律和学校的期望,改过自新,掌握知识,学习技术,成为一名有用人才。
因为犯罪记录会跟随一生,不只自己的就业、生活受影响,以后其子女也受影响。
所以,所有年轻人都要珍惜青春年华,远离犯罪。
***犯被留校察看,不是处理的问题,而是依据的规则出了问题
近日,浙江大学因为一纸处分决定(见下图),被置于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事情原本很简单。该校2016级的学生努某某,2019年2月22日,趁被害人酒醉,欲图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并以报警***,***中止。后努某某获悉被害人已经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认定努某某***中止,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下图)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浙江大学的***犯被留校察看,哈工大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这一比较,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那么,这个处分,问题究竟在哪里呢?
笔者比较了哈工大和浙江大学的“学生***处分办法”,发现根本问题,其实在于这个处分办法本身。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处分暂行办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而《浙江大学学生***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比较两个学生处理办法,很明显,哈工大比浙江大学要严格得多,而浙江大学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则有很大的回旋空间。而浙江大学最后做出的处理意见,恰恰就是依据这一条:《浙江大学学生***处理办法》(浙***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是浙江大学处理有问题,而是浙江大学这个“学生***处理办法”本身,就存在问题。鉴于此,个人认为,各大学有必要对学生***处分办法进行一次梳理,以避免出现类似的漏洞。至于浙江大学是否会因应舆情,修改处分决定,笔者乐观其成。毕竟,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不过,对于最终的处理意见,笔者很是两难:从规则的角度,规则有问题,那就应该先修订规则,但不能用新修订的规则去处理已经过去的事情,这叫做“新法不究既往”;而从性质的角度,***犯就是***犯,竟然只被留校察看,心里这个坎却怎么也过不去。亲爱的网友,你们对此持什么意见呢?欢迎留言讨论。
作为一名浙大的毕业生,真心不想看到这样的新闻啊!但是不得不说,浙大在这次的***上处理得真的是有不妥啊。
我分为三点来说。
浙江大学这名叫努尔特巴特尔的学生,是少数民族,因为犯下了***罪被判了***一年半,但缓刑一年六个月。
虽然对这个判罚,也不太理解,但是那毕竟是法律问题了,我不是专业人士就不探讨了。
我要说的是浙大给的处分决定——“留校察看”,一个被判刑的***犯,处分仅仅是留校察看。
关键是学校给出的理由极为荒诞:
因为他是“初犯”,而且还来自少数民族,家庭贫困,所以我们为了挽救民族学生,从轻处理。
初犯?少数民族?家庭贫困?
哪个理由都说不通。
平时会有加分,这也就罢了,在犯罪方面,还可以有特权吗?